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6/29/2026
發文字號:建班評公字第08023000003號

主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心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所載之訴訟典第3-1-1條(典常字第0792001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3條(典常字第0792003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4條(典常字第0792004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5條(典常字第0792005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6條(典常字第0792033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八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同法第3-1-8條(典常字第0792008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9條(典常字第0792009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10條(典常字第0792034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八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同法第3-1-11條(典常字第0792011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12條(典常字第0792012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1-13條(典常字第0792035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八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同法第3-2-1條(典常字第0792014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2-2條(典常字第0792036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八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同法第3-2-3條(典常字第0792016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2-4條(典常字第0792017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2-5條(典常字第0792018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2-6條(典常字第0792019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3-3條(典常字第0792022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4-1條(典常字第0792023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4-2條(典常字第0792024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4-3條(典常字第0792025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4-4條(典常字第0792026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5-1條(典常字第0792027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5-2條(典常字第0792028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5-3條(典常字第0792029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5-4條(典常字第0792030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同法第3-5-5條(典常字第0792031號 版)「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

公告事項:
一、按已公告之文書,如發現錯誤、涉及保密事項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逕行更正、遮蔽或撤回之,本會評決字第1150312號決議定有明文。
二、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心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所載之訴訟典第3-1-1條(典常字第0792001號 版)、同法第3-1-3條(典常字第0792003號 版)、同法第3-1-4條(典常字第0792004號 版)、同法第3-1-5條(典常字第0792005號 版)、同法第3-1-6條(典常字第0792033號 版)、同法第3-1-8條(典常字第0792008號 版)、同法第3-1-9條(典常字第0792009號 版)、同法第3-1-10條(典常字第0792034號 版)、同法第3-1-11條(典常字第0792011號 版)、同法第3-1-12條(典常字第0792012號 版)、同法第3-1-13條(典常字第0792035號 版)、同法第3-2-1條(典常字第0792014號 版)、同法第3-2-2條(典常字第0792036號 版)、同法第3-2-3條(典常字第0792016號 版)、同法第3-2-4條(典常字第0792017號 版)、同法第3-2-5條(典常字第0792018號 版)、同法第3-2-6條(典常字第0792019號 版)、同法第3-3-3條(典常字第0792022號 版)、同法第3-4-1條(典常字第0792023號 版)、同法第3-4-2條(典常字第0792024號 版)、同法第3-4-3條(典常字第0792025號 版)、同法第3-4-4條(典常字第0792026號 版)、同法第3-5-1條(典常字第0792027號 版)、同法第3-5-2條(典常字第0792028號 版)、同法第3-5-3條(典常字第0792029號 版)、同法第3-5-4條(典常字第0792030號 版)、同法第3-5-5條(典常字第0792031號 版)等二十七條規定有如主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更正如主旨所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