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職字第0802016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33號

案件:職字第0802016號案

主文:

  裁定職字第0802016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係原告本會第八十屆第二期間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認被告高三十五班班級代表翁士哲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符合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本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日,自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畢業。其於身份上已不屬本會會員,當亦不再具擔任本會公職之權利,亦即,其班級代表之職務身份,應於其畢業時刻,隨會員身份一併消滅。又,因高三十五班因畢業,已無適格代表人得參與程序,若僅原告單方出席,則無從進行實質辯論與對質,將難以維持訴訟制度之對等與對審原則,亦不符程序正當及公平性之要求。故裁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三、言詞辯論應建立於兩造均得出席對質之基礎,今被告已無適格代表人得參與程序,若僅原告單方出席,則無從進行實質辯論與對質,將難以維持訴訟制度之對等與對審原則,亦不符程序正當及公平性之要求。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