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訴訟典條文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408號

決議結果
一、修正訴訟典第3-1-2條
正文
一、提案修正訴訟典第三編之條文
訴訟典第3-1-2條【憲章法庭審議機制】
1.憲章法庭為常設機構,設庭長、副庭長各一人,並由評議委員於每一期間各推舉一人擔任之。憲章法庭審理憲章訴訟時,由庭長擔任審判長;庭長迴避時,由副庭長擔任之;副庭長亦迴避時,由未迴避之裁判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之。
2.憲章法庭設數審查庭,由評議委員會指定評議委員若干人組成,並依訴訟典之規定行使職權。組成審查庭之評議委員,稱為審查評議委員。
3.審查庭之審判長,由各庭之審查評議委員共同推舉之。
4.憲章法庭各案件之受理審查,得交付於審查庭;審查庭於審查案件,有調查、聽證、初步處分並為實體裁定之權力,準用憲章法庭之言詞辯論、裁定、暫時處分之規範;本章第 3-1-8 條、第 3-1-9 條規範於審查庭準用之。
5.憲章法庭審理規則之未盡者,依慣例行之。
表決結果:
同意票:5 票(闕成勳、李悠均、吳宸菘、陳世鼎、唐茂瑞)
不同意票:0 票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李悠均 吳宸菘 陳世鼎 唐茂瑞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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