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期間舉行會議事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413號
聲 請 人 李某
聲請編號 第0802038號聲請
主文
本期間班代大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之召開,非屬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不得召開之範圍。
理由
本件聲請人李某主張,本會班級代表大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係於本校排球比賽及橄欖球比賽舉辦之同日召開,有違反本會本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虞,爰聲請評議委員會決議之,後作成本決議,理由如下:
按本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班代大會應避免於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期間舉行會議,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於前述期間舉行時,班級代表總額應扣除因該活動而無法出席之班級代表人數。因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扣除之班代總數不得超過總班代數額三分之一。」按其所謂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應為以全體學生或特定年級學生為對象,並普遍具有參與義務或事實上廣泛參與之活動,合先敘明。至於因個別請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參加該等活動者,核其性質,並非因前揭活動本身所生而受之排除,自不影響其普遍具有參與義務或事實上廣泛參與之要件,併此敘明。
是按聲請人所指之排球比賽與橄欖球比賽,係以班級為單位報名參賽,其性質屬自由參與,並非普遍具有參與義務;且依其實際舉辦情形,亦非所有班級均有參與,難認具備事實上廣泛參與之要件。從而,尚難認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是以,本期間班代大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之召開,非屬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不得召開之範圍。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李悠均 吳宸菘 陳世鼎 鄧又嘉
附件一